广东邦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邦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东万家欢乐酒店有限公司、佛山市云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执异281号

异议人(案外人):佛山市云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竹基南路**万菱广场****铺(大堂)、七层、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4F8DW80。

法定代表人:周巧。

委托代理人:邓彩芳,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保全人:广东邦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机场路**701-702A部位: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50582746W。

法定代表人:李伟。

委托代理人:刘世海,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裕华,女,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系申请保全人的公司员工。

被保全人:广东万家欢乐酒店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竹基南路**万菱广场****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84461499F。

法定代表人:张欢。

本院在审理(2020)粤0605民初11586号案,即原告广东邦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的公司”)与被告广东万家欢乐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欢乐酒店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原告邦的公司申请,对被告万家欢乐酒店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账号20×××94的人民币存款830000元采取了保全措施(实际冻结471.56元,冻结期间为一年),案外人佛山市云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廷公司”)对此提出冻结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云廷公司称,法院于近日冻结了万家欢乐酒店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大沥支行的公司账号20×××94的银行存款,执保案号为(2020)粤0605执保2862号。云廷公司对于法院冻结上述账号中的309760元的财产保全行为有异议,因该资金是由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支付的使用维纳斯国际酒店15天的费用,虽在万家欢乐酒店公司的上述账号,但该资金实际归属于云廷公司,理由如下:一、万家欢乐酒店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签订《物业租赁合同书》,约定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竹基南路9号维纳斯国际酒店(佛山万菱广场店)151间客房出租给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用于疫性防控期间的集中隔离。租期一个月,自2020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27日止。二、2020年3月27日,双方再次签订《物业租赁合同书》,约定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延续租赁15天,租金362400元。三、实际上,2020年1月18日胡洪华己与万家欢乐酒店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期自2020年3月1日至2036年10月31日,租赁范围涵盖维纳斯国际酒店。胡洪华也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履约保证金75万元、首年租金300万元。合同也约定了政府征用情况下停业损失的补偿归胡洪华所有。《租赁合同》第2.2条约定胡洪华成立公司可直接承接胡洪华的合同权利义务。四、由于在政府首次征用维纳斯国际酒店时,胡洪华注册用于经营管理酒店的营业执照尚在办理过程中,政府便与万家欢乐酒店公司签订合同并由其收款。在签订第二份租赁合同时,云廷公司己经成立、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在经营中。但为了减少麻烦,政府还是要求沿用第一份租赁合同的方式,即与万家欢乐酒店公司签租约,由万家欢乐酒店公司收租金。实际上,第二份租赁合同签订时,租赁物的经营权、出租权已经由云廷公司所有,政府支付的租金也是云廷公司的合法收益,万家欢乐酒店公司仅是代收。实际上,履行该份租赁合同,提供房间给政府用于防疫的都是云廷公司。综上,云廷公司认为该租金的代收是为了当时抗疫的紧急需要,在3月份政府仍需要酒店集中隔离的情况下,云廷公司的利益理当让位于抗疫大局。正是出于此种考虑,才由万家欢乐酒店公司代为签订合同、收取租金。故,云廷公司认为法院不应对该租金予以冻结,请法院解除对万家欢乐酒店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大沥支行的公司账号20×××94中309760元资金的冻结。

申请保全人邦的公司答辩称,一、异议人称法院冻结的万家欢乐酒店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的309769元属于异议人完全是没有依据的。该财产属于万家欢乐酒店公司法定财产,异议人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裁决作为依据无权改变这一事实。根据异议人提供的万家欢乐酒店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20年3月27日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双方是万家欢乐酒店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出租方是万家欢乐酒店公司,承租方是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此万家欢乐酒店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万家欢乐酒店公司是债权人,这是万家欢乐酒店公司拥有该财产的法律文书。至于异议人与万家欢乐酒店公司之间有关系与本案无关。异议人并没有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签订《物业租赁合同》,因此异议人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并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异议人与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异议人享有于2020年3月1日到2036年20月31日内酒店所产生的所有收益。万家欢乐酒店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20年3月27日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金362400元,是酒店于2020年3月1日后产生的收益。但该《物业租赁合同》双方是万家欢乐酒店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此对于酒店收益的362400元,属于异议人基于与万家欢乐酒店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另一个法律关系,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果事实存在,异议人可向万家欢乐酒店公司另行主张债权的实现。如果异议人与万家欢乐酒店公司之间的关系事实,也是转租赁的债权债务关系,与邦的公司与万家欢乐酒店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无关,何况邦的公司与万家欢乐酒店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早发生于异议人与万家欢乐酒店公司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优先偿还邦的公司。五、按邦的公司与万家欢乐酒店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在未付清全部货物款项前,空调所有权仍然属于邦的公司,邦的公司不但有权拆走案涉空调,且还可以起诉异议人无权使用邦的公司空调,或者起诉异议人支付空调使用费,或作为邦的公司起诉万家欢乐酒店公司支付欠工程款的承担连带责任的被告。综上所述,邦的公司认为,异议人以被冻结资金是其让万家欢乐酒店公司代收的租金为由提出的执行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何况租赁关系产生租金支付义务完全可以抵销上述冻结的资金,故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异议。

被保全人万家欢乐酒店公司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邦的公司与被告万家欢乐酒店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过程中,原告邦的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案号为(2020)粤0605执保2862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万家欢乐酒店公司的银行存款8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20)粤0605民初115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万家欢乐酒店公司的银行存款8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据此,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冻结万家欢乐酒店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账号20×××94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30000元(实际冻结471.56元,冻结期间2020年5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19日止)。案外人胡洪华、云廷酒店对此提出异议,后胡洪华撤回执行异议,云廷酒店重新提交《执行异议书》(落款时间2020年6月4日)。

另查,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案涉租赁物坐落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竹基南路9号首层06号铺、六层至九层,所有权人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沥中经济联合社,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沥中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广东关氏集团有限公司全权出租管理。2019年2月20日,广东关氏集团有限公司与万家欢乐酒店公司签订《万菱广场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由万家欢乐酒店公司承租案涉租赁物,租赁期间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36年10月31日止,万家欢乐酒店公司未获得广东关氏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商铺抵押、转租、转让或分租给他人。2020年1月18日,万家欢乐酒店公司与胡洪华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胡洪华承租案涉租赁物用于酒店经营,租赁期间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36年10月31日止,胡洪华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以工商核准名称为准)用于经营租赁业务,万家欢乐酒店公司同意胡洪华公司成立后可直接承接胡洪华在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务,胡洪华对胡洪华公司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020年3月30日,深圳市维也纳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万家欢乐酒店公司、云廷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关于案涉租赁物的原加盟合同,万家欢乐酒店公司自愿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将加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云廷公司,云廷公司明白加盟合同项下之加盟店的现状,并自愿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承接受让加盟合同中万家欢乐酒店公司的全部权利义务,并自觉履行加盟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

又查,云廷公司成立日期为2020年3月27日,核准日期为2020年5月11日。

再查,2020年2月26日,万家欢乐酒店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签订《物业租赁合同书》,约定万家欢乐酒店公司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竹基南路9号维纳斯国际酒店(佛山万菱广场店)151间客房出租给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租赁期间自2020年2月27日起至2020年3月27日止,租金724800元。2020年3月27日,万家欢乐酒店公司再次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签订《物业租赁合同书》,约定万家欢乐酒店公司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竹基南路9号维纳斯国际酒店(佛山万菱广场店)151间客房出租给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租赁期间自2020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4月11日止,租金362400元。2020年5月29日,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万家欢乐酒店公司账户转入3月28日至4月11日的维纳斯酒店新冠××疫情防控集中隔离场所租金309760元。

本院认为,对异议人云廷公司的异议请求及理由,分析如下: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本案为异议人云廷公司作为案外人提出排除案涉账户已被冻结的存款中309760元执行的异议,故本院在本案中以案涉账户的登记名称作为判断其权利人的标准。第二,云廷公司主张案涉账户已被冻结的存款中309760元为万家欢乐酒店公司代收的租金,请求解除案涉账户309760元的冻结。异议人提交的《物业租赁合同书》(签订日期2020年3月28日)显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万家欢乐酒店公司租赁2020年3月28日至2020年4月11日期间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竹基南路9号维纳斯国际酒店(佛山万菱广场店)151间客房,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案涉账户汇入309760元亦是履行该份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综上,异议人云廷酒店主张案涉账户中的309760元属其所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佛山市云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张尚谦

审判员  敬志超

审判员  伍凤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嘉敏

书记员刘玎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