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邦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邦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万家欢乐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5民初11586号
原告:广东邦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海,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万家欢乐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张欢。
被告:***,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承霖,广东重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龙生,广东重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邦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的公司)与被告广东万家欢乐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欢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追加***为被告,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海、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承霖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支付欠工程款760000元及至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为月息2%,从逾期之日2019年6月1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同被告广东万家欢乐酒店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30000元)、担保费(43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其诉讼请求中关于逾期付款利息为从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2月28日签订《中央空调末端设备供应及工程安装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维纳斯酒店*******酒店大堂及门楼中央空调末端设备供应及工程安装,有经双方确认《系统报价》作为附件,原合价为365万元。后实际施工中工程有增加工程,2019年6月18日被告确认仍欠105万元,并承诺分十二期支付,否则承担到期未付款项月息2%的逾期违约利息,同时原告有权一次性起诉支付余下全部欠款,并可要求承担因此产生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担保费;至今未支付到期应付款已超过16万多元,合计仍实欠原告工程款76万元。依双方约定: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有权要求一次性付清全部余款,逾期付款利息为月息2%,导致诉讼的承担因此原告支付案件诉讼费(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现暂从逾期之日计算至2020年4月21日,按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为月息2%,计算为70000元,合计83万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为实行实际控制人,且收取了被告广东万家欢乐酒店有限公司的全部收益,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两被告辩称,在签订还款计划书后,被告万家欢乐公司已经向原告偿还了工程款本金29万元,现欠付工程款本金为76万元。关于违约利息的起算日期,根据还款计划书以及原告提交的证据逾期利息计算表可以确认,截止至2019年11月30日,被告万家欢乐公司欠付原告的工程款本金为76万元,其后未支付剩余款项。因此,应当根据还款计划书的约定,自逾期之日起即从2019年11月30日起计付违约利息。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即万家欢乐公司与邦的公司之间就涉案空调工程的工程款结算及支付问题发生的纠纷。***并非承揽合同的发包人,邦的公司要求***承担责任无事实依据、无请求权基础。***并未在承揽合同、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并未发生债务加入。根据合同相对性,邦的公司要求***承担责任没有合同依据。万家欢乐公司与案外人胡洪华签订的《租赁合同》中,使用了***的账户,但该账户系***应万家欢乐公司的要求,交给其管理、使用的。该账户所收取的款项也均由万家欢乐公司实际用于支付业主的返租、支付日常开支等。***从未实际收取、使用过一分一毫的款项。原告请求的逾期付款利息过高,万家欢乐公司请求降低。自2020年8月20日起,经过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生效,规定了利息上限为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该规定虽仅在民间借贷解释中予以规定,但也应当可以体现国家为避免市场商业主体的债务负担过大,才对利息上限予以调整。由此可见,根据其立法精神,除利息之外,违约金、罚息、复利等在本金之外加重债务人负担的项目均应参照适用。因此,本案虽属于承揽合同纠纷,但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同样也应参照适用上述规定,即不应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2月28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万家欢乐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广东万家欢乐酒店空调末端供应安装合同》,合同价款人民币约3650000元。
2019年6月18日,被告万家欢乐公司在一份《还款计划书》上加盖公章,其内容显示“本单位确认拖欠广东邦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1050000元(不含税价格)未付。现承诺分十二期将该工程款支付完毕,还款计划如下:2019年8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90000元,2019年10月30日前支付86000元,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86000元,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86000元,2020年1月30日前支付86000元,2020年2月28日前支付86000元,2020年3月30日前支付86000元,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86000元,2020年5月30日前支付86000元,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86000元。余款¥86000元于2020年7月30日前付清。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视为我单位自愿放弃期限利益,邦的公司可要求本单位一次性付清全部余款,并按月息2%计算利息;同时,如因拖延付款导致诉讼的,本单位自愿承担邦的公司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调查费等费用。欠款人:广东万家欢乐酒店有限公司”
庭审中,双方确认,截至2019年11月30日,被告尚未清偿的货款本金为760000元。
原告就本案与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支付首期律师费30000元;签订合同后支付15000元,一审开庭前支付15000元。然后一审结案按收到的3%的六成收取后续律师费;二审结案按收到的3%收取后期律师费。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发票显示,原告已支付30000元。原告就本案与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诉讼保全担保协议书》,约定担保费4300元。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显示,原告已支付43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万家欢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货款本金760000元,则其应及时支付予原告。根据《还款计划书》的约定,被告万家欢乐公司应于2019年11月30日前合共支付362000元(100000元+90000元+86000元+86000元),但其仅支付了290000元,故其应从2019年12月1日起以余款760000元为本金向原告计付利息。原告认为被告在2019年11月份未按约定足额支付86000元,故从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利息,并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不予采纳。《还款协议书》虽然约定了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但按照该约定计算的利息明显高于原告因被告万家欢乐公司未能及时足额支付货款而产生的利息损失,本院不予采纳。本院酌定被告万家欢乐公司从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76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利息予原告。
原告已支出律师费3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4300元,根据《还款协议书》的约定,被告万家欢乐公司应向其支付该款项。
被告万家欢乐公司虽然使用***的银行账户收取款项,但原告因此主张被告***是实际控制人,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东万家欢乐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邦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60000元及利息(以76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利息);
二、广东万家欢乐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邦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4300元;
三、驳回广东邦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12143元、财产保全费4670元(广东邦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广东万家欢乐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广东邦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松霞
人民陪审员  李伟箭
人民陪审员  李展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梓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