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邦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邦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东万家欢乐酒店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11586号之一

申请人:广东邦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机场路**701-702A(部位: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50582746W。

法定代表人:李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海,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万家欢乐酒店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竹基南路**万菱广场****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84461499F。

法定代表人:张欢。

被申请人:***,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担保人: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富力商贸大厦**码91440000758340148K。

法定代表人:黄肖丽。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东邦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万家欢乐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万家欢乐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0605民初11586号民事裁定并实施。后申请人申请追加***为本案被告,并于2020年9月4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邦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请求追加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不能超出申请标的总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与保全被申请人广东万家欢乐酒店有限公司的财产总额不超过830000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虹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