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万鼎地热采暖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万鼎地热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883民初3798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被告:安徽万鼎地热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万山镇工业园刘秉璋大道南侧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6118830G。
法人代表人:**月,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安徽万鼎地热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鼎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7132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要求被告偿还所欠款总额利息,计息由2019年3月15日起,月息2%计算。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21日,本人承揽安徽万鼎地热采暖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皮庄村“电代煤”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安徽万鼎地热采暖设备有限公司要在2019年3月15日全部付清劳务账款共计315000元(叁拾壹万伍仟元整)。安徽万鼎地热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以对方没有账款为由拖欠支付,直到2019年12月23日,仍拖欠账款尾款171323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截止到目前,迟迟不给预支付。综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提交《安装工程合同》和《劳务费结算单》各一份,证实万鼎公司共欠其劳务费171323未支付。
万鼎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1日,原告**承揽万鼎公司签订皮庄村“电代煤”项目,按照合同约定,万鼎公司要在2019年3月15日全部付清劳务账款共计315000元。2019年12月23日,被告万鼎公司向原告**出具劳务费结算单一份,载明拖欠
**尾款171323元。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根据庭审查明被告万鼎公司欠原告**劳务费171323元,被告万鼎公司理应支付。被告万鼎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万鼎地热采暖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17132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3元,由被告安徽万鼎地热采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