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万鼎地热采暖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万鼎地热采暖设备有限公司、盐山县茂鑫商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民辖终4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万鼎地热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万山镇工业园刘秉章大道南侧**幢。

法定代表人:夏维月,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山县茂鑫商贸中心,住所地盐山县盐山镇海泊东路**。

经营者:张寿亮,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上诉人安徽万鼎地热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盐山县茂鑫商贸中心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20)冀0925民初17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徽万鼎地热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20)冀0925民初1799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上诉人系法人,在原审中系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起诉的,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本案系蓄热电暖气设备买卖合同,双方同日签订了“供货合同”和补充协议。协议内容是乙方提供蓄热电暖气设备给甲方,由甲方支付货款。供货方式是乙方通过物流方式向甲方提供产品,其运费由甲方承担。2018年8月30日“供货合同”第八条、纠纷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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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乙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供货合同”的乙方即安徽万鼎地热采暖设备有限公司。该项约定明确,没有任何歧义,即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则向安徽万鼎地热采暖设备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双方同日签订了“倪阳牌蓄热电暖气采购补充协议”第六条: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事项,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原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条款中“原告人民法院”意思不明,其一,中国没有“原告人民法院”,其二,原告人民法院也不能理解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若理解为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则变成甲乙双方可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可见管辖约定不明,也与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第八条明确规定相矛盾。原审法院只见补充协议,而无视原本合同,同时也无视补充协议约定不明,无视补充协议与原本合同约定冲突,具有明显偏袒本地当事人之嫌。三、由上可见,本案关于管辖权问题,明确的是双方可以在安徽万鼎地热采暖设备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不能确定在盐山县茂鑫商贸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合同供货方式可以确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也是乙方,即由乙方通过物流向甲方供货,甲方承担物流费用。即本案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乙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或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应由异议人所在地庐江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请二审人民法院站在公正立场,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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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18年8月30日签订的《霓阳牌蓄热电暖气设备采购补充协议》第六条约定:“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事项,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原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管辖条款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明确具体,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应属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因此,被上诉人盐山县茂鑫商贸中心作为原审原告,其所在地的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安徽万鼎地热采暖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温丽梅

审判员  王铁川

审判员  王济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迟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