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万鼎地热采暖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博恒五金有限公司与安徽万鼎地热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24民初6370号

原告:深圳市**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新围第一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90775883.

法定代表人:朱代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胜,上海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万鼎地热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万山镇工业园刘秉璋大道南侧**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6118830G。

法定代表人:夏维月,职务: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金)与被告安徽万鼎地热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鼎地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阳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鼎地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万鼎地热支付**五金补偿款10000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万鼎地热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124民初756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不服,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合肥中院于2020年5月27日庭审中主持双方达成调解,被告于2020年6月7日前向原告支付180000元。由于被告无力支付调解款项,被告于2020年6月8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内容如下:被告向原告申请延期至2020年6月12日前支付调解款项,同时额外支付10000元补偿款,共计190000元。如限期仍未足额履行,原告有权按(2019)皖0124民初75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依法执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64300元、违约金32860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327元。除执行(2019)皖0124民初756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外,被告承诺同意原告另行通过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向其起诉收取补偿款10000元。故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万鼎地热庭前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一份,辩称:一、我司于2020年6月8日书写的承诺书,不是合同,是我司的单方意思表示。而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故原告以本案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显然不当;二、原告与我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庐江县人民法院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分别制作民事判决书和调解书。之后由于今年疫情、水灾、贸易争端导致市场疲软等多种因素叠加影响,导致今年企业特别困难,故我司未能履行法院判决。在我司未能履行判决后,原告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司完全能够理解,在执行过程中,我司单方承诺,只是希望宽容履行期限。我司未能履行(2019)皖0124民初7566号民事判决,现法院正依法执行。我国现行法律完整的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请我司支付法律保护之外的补偿款,显然不公平,法理不通;三、原告诉请我司在执行程序之外另支付10000元经济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

**五金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证据1、**五金营业执照一份,证明诉讼主体资格;2、(2019)皖0124民初756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2020)皖01民终3129号民事调解书一份、承诺书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被告同意支付原告补偿款10000元的事实及原因。本院对上述证据进行审查,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五金作为承包人在完成涉案项目后,万鼎地热应当依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现**五金提供《欠条》、《承诺书》予以佐证,要求万鼎地热支付剩余工程款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数额应当为86585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万鼎地热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五金有限公司补偿款10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安徽万鼎地热采暖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明泽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房泽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

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