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万鼎地热采暖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万鼎地热采暖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25执异29号
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沧州鑫茂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盐山镇海泊路。
法定代表人:李淑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万鼎地热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万山镇工业园刘秉璋大道南侧4#幢。
被申请追加人:***,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申请追加人:王扣柱,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申请追加人:蔡天宝,男,1962年4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申请追加人:许伶俐,女,1973年7月3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在本院执行沧州鑫茂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茂公司)与安徽万鼎地热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沧州鑫茂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鑫茂公司称,申请人诉安徽万鼎地热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经审理作出(2020)冀0925民初2111号民事判决书,并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安徽万鼎地热采暖设备有限公司没有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特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贵院执行立案后,至今没有执行完毕。经查询,四被申请人均系安徽万鼎地热采暖设备有限公司股东,且均未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追加四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证据:1、(2020)冀0925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2、(2021)冀0925执148号执行裁定书一份;3、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私营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单两页。证明四被申请人系安徽万鼎地热采暖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东,均未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
本院查明,沧州鑫茂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万鼎地热采暖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冀0925民初2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安徽万鼎地热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沧州鑫茂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299430元及利息(其中154390元利息以15439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145040元利息以14504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盐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1)冀0925执14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终结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925民初2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根据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私营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内容显示:安徽万鼎地热采暖设备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该公司股东为王扣柱、***、蔡天宝、许伶俐。王扣柱认缴出资额550万元,***6380万元,蔡天宝1870万元,许伶俐2200万元,实缴出资额均为零。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追加人王扣柱、***、蔡天宝、许伶俐作为安徽万鼎地热采暖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申请追加人申请追加其四人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王扣柱、***、蔡天宝、许伶俐为本院(2021)冀0925执14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徐彩虹
审 判 员  王振华
人民陪审员  赵子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窦金杰
书 记 员  黄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