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万鼎地热采暖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万鼎地热采暖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25执异59号
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盐山县茂鑫商贸中心,住所地盐山县盐山镇海泊路4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25MA0A39314W。
法定代表人:张寿亮。
被执行人:安徽万鼎地热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万山镇工业园刘秉璋大道南侧4#幢。
被申请追加人:***,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申请追加人:王扣柱,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申请追加人:蔡天宝,男,1962年4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申请追加人:许玲琍,女,1973年7月3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在本院执行盐山县茂鑫商贸中心(以下简称茂鑫商贸)与安徽万鼎地热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茂鑫商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茂鑫商贸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万鼎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询查明四被追加申请人均系万鼎公司股东,且均未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王扣柱、蔡天宝、许玲琍为(2021)冀0925执90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证据:1、(2020)冀0925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2、(2021)冀0925执909号执行裁定书一份;3、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私营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单两页。证明四被申请人系安徽万鼎地热采暖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东,均未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
本院查明,茂鑫商贸与万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冀0925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安徽万鼎地热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盐山县茂鑫商贸中心定金14125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41258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止按月息1.5%计算,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盐山县茂鑫商贸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冀0925执90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终结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925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另查明,根据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私营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内容显示:安徽万鼎地热采暖设备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该公司股东为王扣柱、***、蔡天宝、许玲琍。王扣柱认缴出资额550万元,***认缴出资额6380万元,蔡天宝认缴出资额1870万元,许玲琍认缴出资额2200万元,实缴出资额均为零。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追加人王扣柱、***、蔡天宝、许玲琍作为万鼎公司的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申请追加人申请追加其四人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王扣柱、***、蔡天宝、许玲琍为本院(2021)冀0925执90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徐彩虹
审 判 员  王振华
人民陪审员  刘 豹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 助理  窦金杰
书 记 员  黄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