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执1742号
申请执行人:***,男,2000年05月17日出生,土族,居民,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安徽万鼎地热采暖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6118830G,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万山镇工业园刘秉璋大道南侧4幢。
法定代表人:夏维月。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安徽万鼎地热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章俊前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1257元,现已执行标的707.6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荣富
审判员 童中兵
审判员 陈 振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海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