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922民初141号
原告:***,男,生于1984年9月19日,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民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18号中康总部大楼。
原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现法定代表人:万细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民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博世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4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生于1989年7月1日,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址:浙江省杭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博世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7028.00元,本院减半收取35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秀 琳
人民陪审员 **格日勒
人民陪审员 吴 艳 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方 学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