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鄂0923执33号
玉丰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玉丰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玉丰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及关联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三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本院(2021)鄂0923民初1920号民事调解书给付协议第一项,代替申请执行人玉丰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案外人***支付了(2019)鄂0923民初2159号案件下欠的工程款56万元及利息8万元,合计64万元,本院(2019)鄂0923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书上面给付事项全部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当庭给付(2019)鄂0923民初2159号案件受理费22440元,交纳本案受理费4812元、保全费4270元、执行费用9633元,合计41155元,申请执行人玉丰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执行事项。(2021)鄂0923民初1920号民事调解书上面给付事项全部履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