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923执130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关镇***大道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07078710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关镇建设大道与***大道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56548372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纯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关镇***大道2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74463071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玉丰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关镇***大道27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18111788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玉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松竹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082344025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关镇***大道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74769424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京山玉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轻机大道(新市大道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66227374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实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道2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74461911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玉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道2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72200702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
被执行人:曾刚,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
被执行人:**,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
被执行人:***,女,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
被执行人:**,女,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
被执行人:***,女,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人,住***。
被执行人:**,女,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丰商贸有限公司、湖北纯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玉丰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玉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京山玉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实木制品有限公司、玉丰集团有限公司、***、***、***、曾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2021)鄂0923民初10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借款本金2200万元及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82109元及执行费93428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车辆、土地、房屋管理等部门查询,查封被执行人***丰商贸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房产证号:**房权证城关字第2××3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云国用(2011)第1203021166-2号】,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除此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0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