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923执恢20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县宏颖劳务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执行人:玉丰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楚王城大道2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18111788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玉丰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923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6万元及利息(以56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1月18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工程款实际结清之日止)。经本院向银行、车辆、土地、房屋管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玉丰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