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23财保54号
申请人: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关镇***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07078710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丰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城关建设大道与***大道交汇处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56548372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北纯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城关镇***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74463071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玉丰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城关镇***大道**会信用代码:9142092318111788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北玉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松竹路**用代码:91420000082344025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云,住所地:***城关镇***大道特**用代码:9142092374769424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京山玉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京。住所地:京山市新市镇轻机大道用代码:9142082166227374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实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住所地:***城关***大道**用代码:9142092374461911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玉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城关***大道**码:9142092372207702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湖北省***。
被申请人:***,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
被申请人:曾刚,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
被申请人:**,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
被申请人:***,女,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湖北省***。
被申请人:**,女,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
被申请人:***,女,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
被申请人:**,女,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安陆市。
申请人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丰商贸有限公司、湖北纯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玉丰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玉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京山玉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实木制品有限公司、玉丰集团有限公司、***、***、曾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湖北武昌区中央文化区办公楼1-23层1室(权证号:武房期昌字第××号)及地下室负一、二层,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湖北武昌区中央文化区办公楼1-23层1室(权证号:武房期昌字第××号)及地下室负一、二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