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23财保40号
申请人:玉丰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楚王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孝感市孝**。
申请人玉丰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玉丰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或其他财产收入。担保人湖北纯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城关镇楚王城大道西的房屋(**房权证城关字第**)为申请人玉丰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玉丰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价值60万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3年。
查封湖北纯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的房屋(**房权证城关字第**),查封期限为3年。
本案保全费3520元,由申请人玉丰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