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2财保3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风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苓芝后街**(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阳,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天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台湾工业园山海大街北div>
法定代表人:林为圣,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风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天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1)鲁0612财保3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天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2月23日,申请人山东风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天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风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天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3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山东风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洪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贾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