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2财保39号
申请人:山东风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苓芝后街**(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阳,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天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台湾工业园山海大街北div>
法定代表人:林为圣,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风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天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风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办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风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天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山东风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贺洪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贾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