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5执92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
被执行人山东瑞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刘永坤。
被执行人山东风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刘永坤、山东瑞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风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长期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鲁0785民初6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卓志
审判员 王进军
审判员 张 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