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风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风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02民初5244号
原告: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凌金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园园,山东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凤,山东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风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志天成公司)与被告山东风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瑞新能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志天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园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风瑞新能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志天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理费8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LPR的1.5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28日,原、被告签订《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代理被告申报办理“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四级”资质,合同价款为32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于2019年4月4日为被告申报取得了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四级资质。2019年8月5日,原、被告签订《回款协议书》,约定将被告应付尾款18万元变更为10万元。该协议签订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2万元,剩余8万元至今未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望判如所请。
风瑞新能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28日,风瑞新能源公司(甲方)与大志天成公司(乙方)签订《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一份,约定风瑞新能源公司委托大志天成上海分公司申报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四级,大志天成公司代理风瑞新能源公司聘用资质申报所需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代理收集、整理、完善资质申报所需的各项资料,并按规定报送主管部门,合同总价32万元,预计代理期限为180天。
2019年4月4日,大志天成公司为风瑞新能源公司取得了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四级资质。
2019年8月5日,大志天成公司(乙方)与风瑞新能源公司(甲方)签订《回款协议书》一份,约定乙方于2019年4月4日履行完毕与甲方签署的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四级的合同,咨询合同中约定总金额为32万元,甲方已实际支付给乙方14万元。甲方应付尾款18万元,由于考试人员高压电工、特种电工等部分费用及公关费用由客户垫付,经协商优惠8万元,即甲方应支付10万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均放弃在任何时间、地点,通过任何方式向另一方提出违约、赔偿权利的要求。另,原告陈述被告于2019年12月6日向原告支付了尾款2万元。
另查明,原告提起诉讼时间为2021年3月19日。
本院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本案中,涉案《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回款协议书》,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关系。大志天成公司根据上述合同、回款协议书的约定,于2019年4月4日办理完毕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四级资质,风瑞新能源公司应按回款协议书的约定向大志天成公司支付尾款,风瑞新能源公司未按约向大志天成公司支付尾款,构成违约。因此对大志天成公司要求风瑞新能源公司支付尾款8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大志天成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认为,双方对何时支付尾款未作明确约定,故原告可以随时要求风瑞新能源公司履行,因此,对大志天成公司主张的自2021年3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于2021年3月19日前利息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风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尾款8万元;
二、被告山东风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利息(以8万基数,自2021年3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山东风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通过网上提交相关上诉材料,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美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高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