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6执196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风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鹏,经理。
被执行人:***美尔股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9月10日出生,现住高密市。
被执行人:彭丽娜,女,汉族,1978年2月21日出生,现住高密市。
申请执行人山东风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美尔股饰股份有限公司、***、彭丽娜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高密市人民法院(2018)鲁0785民初47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三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山东风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付款本金720万元及利息、罚息,诉讼费用672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该案由高密市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冻结被执行人***美尔股饰股份有限公司、***、彭丽娜银行存款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范钦鑫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