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执监4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风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苓芝后街1999号(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576612990B。
被执行人:***美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家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6613814963。
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高密市。
被执行人:彭丽娜,女,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高密市。
申请执行人山东风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美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彭丽娜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0)鲁0785执恢467号。现申请执行人以该案立案后有财产长期未执结为由,书面申请将本案提级执行或指定其他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18)鲁0785民初4739号民事判决由昌邑市人民法院执行。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昌邑市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欣红
审判员 邱金山
审判员 郭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徐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