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世纪晨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潍坊世纪晨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82民初1915号
原告:潍坊世纪晨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舜王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山,诸城衡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蒙阴县。
原告潍坊世纪晨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世纪晨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宁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