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恒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7民初18273号

原告:北京恒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东路19号院2号楼6层603。

法定代表人:齐源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晓娟,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2号万商大厦14层1412。

法定代表人:傅彦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爽,女,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人力资源副总监,住公司宿舍。

原告北京恒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胜公司)诉被告北京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盟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胜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易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服务费余额27 312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572.68元(以27 31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2月21日起暂时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实际计算至本金全部退还为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2月21日,原、被告及张小艳签订《管家帮平台信息服务协议》,约定原告通过被告的“管家帮”平台获取家政服务,张小艳通过被告的“管家帮”平台提供了家政服务,服务期限自2019年2月21日至2020年2月20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费用96 000元。合同到期后,被告应当退还原告服务余额27 31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退还服务余额,故诉至法院。

被告易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庭前调解时提交一份审核单,显示的退款数额与恒胜公司主张的服务费余额一致。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9年2月21日,原告(甲方)、被告(乙方)及张小艳(丙方)签订《管家帮平台信息服务协议》,约定原告通过被告的“管家帮”平台获取家政服务,张小艳通过被告的“管家帮”平台提供家政服务;服务期限自2019年2月21日至2020年2月20日;甲方一次性预付服务费96 000元;服务期间甲方可无条件终止合同,合同终止,乙方在7个工作日退回甲方预存的工资月到甲方账户中。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费用96 000元,被告为原告开具发票。

2020年2月20日,合同终止,原告提出退款27 312元,并提交APP订单截屏,证明订单显示的退费金额为27 312元及审核成功,但被告一直未按约退费。

关于资金占用利息,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自合同终止后7个工作日即2020年3月3日起算,以27 31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全部退还为止。

上述事实,有管家帮平台信息服务协议、发票、APP订单截屏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恒胜公司与易盟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恒胜公司关于退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恒胜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属于因易盟公司违约而产生的合理损失,亦未超出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易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进行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北京恒胜科技有限公司27 312元;

二、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恒胜科技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以27 31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3月3日至款项全部退还之日);

三、驳回北京恒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元,由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小花

二○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金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