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雪盾冷冻设备有限公司

580海门市雪盾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与恒浦(大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684民初580号
原告:海门市雪盾冷冻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967935,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余东镇新宇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超,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782499271D,住所地辽宁省大年保税物流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海门市雪盾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盾公司)与被告**(大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雪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雪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加工定作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94426.35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12日,原、被告订立加工定作合同,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电动冷库门、电动高提升保温门、液压装卸平台及相关附件,合同总额为410万元。以上货物,除18套手动平移门,因被告方案变动未发货,其余原告都已于2016年8月5日送交被告现场并安装结束。双方实际结算的价款为3774626.35元,后被告支付了3480200元。2019年3月31日,经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加工定作款294426.35元。截至目前,被告仍未支付该款。
被告**公司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加工定作合同、往来对账单、工作联系函,证明被告结欠原告加工定作款未付。上述证据,本院向被告合法送达,被告既未提出书面异议,也未到庭发表口头质证意见。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5月12日,原告雪盾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加工、定作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定作冷库门、保温门、液压装卸平台等,总价款410万元,预付款到账,六十天发货关安装,产品质量保修一年;加工方负责托运抵定作方工地,定作方负责按期验收并签收及在安装之前的保管,货到现场,按合同验收外观和数量,安装结束验收技术性能,有异议当即提出,加工方在约定期限内给予解决;结算方式为一周内预付30%,发货前再付60%,安装验收合格凭合同全额发票,二十天内再付7%,余3%自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将冷库门等送至被告现场并安装结束,双方实际结算的金额为3774626.35元。被告支付了3480200元后未再履行付款义务,2019年3月31日,原、被告确认往来对账单及工作联系函各一份,明确被告尚欠款项294426.35元。被告在该对账单上盖章确认。嗣后,被告仍未履行支付尾款的义务。原告催要未果,遂诉讼来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案涉加工定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现原告作为加工人完成了交付加工产品的义务后,被告作为定作人应当及时按期付款。原告为被告加工玻璃制品,原告按约完成加工任务后,被告应及时支付相应加工价款。被告在书面确认欠款金额后仍未能继续履行支付义务,应当承担清偿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门市雪盾冷冻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定作款294426.35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8元,由被告**(大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2858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716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