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雪盾冷冻设备有限公司

3783海门市雪盾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瑞辉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84民初3837号
原告:海门市雪盾冷冻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967935,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余东镇新宇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超,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瑞辉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06404642XT,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政府路6号10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海门市雪盾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瑞辉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海门市雪盾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瑞辉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门市雪盾冷冻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门市雪盾冷冻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未缴纳,本院亦不再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