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雪盾冷冻设备有限公司

海门市雪盾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雪盾冷链装备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6民初130号

原告:海门市雪盾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余东镇新宇村。

法定代表人:姜卫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心宇,北京市竞天公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洋,北京市竞天公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雪盾冷链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高新区高四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云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方,山东康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门市雪盾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盾冷冻设备公司)与被告山东雪盾冷链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盾冷链装备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雪盾冷冻设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心宇、胡洋,雪盾冷链装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雪盾冷冻设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雪盾冷链装备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雪盾”字号的行为构成对雪盾冷冻设备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二、判令雪盾冷链装备公司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雪盾”文字;三、判令雪盾冷链装备公司赔偿雪盾冷冻设备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四、判令雪盾冷链装备公司赔偿雪盾冷冻设备公司维权合理费用(截止起诉之日的费用为5万元);五、判令雪盾冷链装备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雪盾冷冻设备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25日,系由成立于1974年11月的集体企业海门县制冷设备配件厂改制而来。1995年1月7日,海门县制冷设备配件厂取得第723775号“雪盾”图形+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6类“金属大门”。2002年10月14日,海门县制冷设备配件厂将前述商标转让给雪盾冷冻设备公司。雪盾冷链装备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13日,是山东省滨州市本地的一家主要生产冷库保温产品的公司,与雪盾冷冻设备公司没有任何关联。雪盾冷冻设备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整体冷库工程设计及施工;制冷设备、冷链保温维护系统、通风空调、环保设备、食品加工及输送设备、速冻设备、厨房设备、不锈钢制品及其配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五金电器、金属材料的销售;备案范国内的进出口业务。据雪盾冷链装备公司官网显示,雪盾冷链装备公司的主营业务产品包括:冷库门及配件、冷库板、冷库工程、制冷设备、配套设施。雪盾冷链装备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产品与雪盾冷冻设备公司存在严重重合。雪盾冷冻设备公司还发现雪盾冷链装备公司于2019年4月01日申请注册了第37218942号“雪盾”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7类“空气冷凝器:空气凝结器;压缩机(机器);涡轮压缩机;冷凝装置;工业用抽吸机械:冰箱压缩机;鼓风机;空调压缩机;高心鼓风机”。雪盾冷冻设备公司认为,雪盾冷链装备公司的行为构成对雪盾冷冻设备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其理由如下:雪盾冷冻设备公司前身海门县制冷设备配件厂筹建于1974年,雪盾冷冻设备公司于2001年改制成立并营业至今,自90年代起至今一直使用“雪盾”作为自身冷库保温产品的品牌,2001年改制后企业名称一直使用“雪盾”作为企业字号,是全国冷链行业和江苏省内知名企业。雪盾冷冻设备公司及其前身自成立以来,长期耕耘冷链行业,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先进的技术水平,先后多次参与编制了多项行业标准。2004年,雪盾冷冻设备公司受邀参与了中国施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发起的《国家建筑标准图集(04J610-1)-特种门窗》(变压器室钢门窗、配变电所钢大门、放射线门窗、冷藏库门、保温门、隔声门)的起草、编制工作。2010年,雪盾冷冻设备公司参与了由国家商务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SB/T10569-2010)一冷藏库门》行业标准的起草、编制工作。2016年,雪盾冷冻设备公司参与了由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发起的“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冷库门工程技术规程(讨论稿)》的起草、编制工作。同年,雪盾冷冻设备公司参与了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xxx-201x)-冷库施工及验收规范(征求意见初稿)》的起草、编制工作。2017年,雪盾冷冻设备公司再次受邀参与了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发起的《国家建筑标准图集(17J610-1)(替代04J610-1)-特种门窗(一)》(交压器室钢门窗、配变电所钢大门、冷库门、保温门、隔声门窗)的起草、编制工作。凭借良好的行业口碑和过硬的产品质量,雪盾冷冻设备公司生产的“雪盾”牌系列冷藏库门、保温门软连接门封、液压装卸平台、风幕机等长期供应于双汇、伊利等国内外知名大型企业和国家储备肉库、解放军总装、总后试验库等国家战略机构,并随大连冰山、北京机械自动化研究所、烟台冰轮等知名企业配套出口美国、加拿大、日本、俄罗斯、菲律宾、泰国等二十多个国家。辛勤的付出换来的是丰硕的回报,自成立以来,雪盾冷冻设备公司获得了诸多国家级及行业内荣誉、奖项,省市级荣誉、奖项更是数不胜数。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2011-2012年度中国冷链产业“金链奖”一十佳仓储技术装备服务商、食品全产业链优秀冷链装备企业、中国食品冷链物流技术示范基地、中国冷链技术装备领军人物、中国制冷学会优秀单位会员、2015年度中国冷链产业技术装备“金鼎奖”-金牌服务商、“金鼎奖"2016中国食品冷链产业技术装备最佳用户口碑奖、“金鼎奖”2017中国仓储冷链技术装备标杆企业、中国冷链物流技术装备诚信10强企业、中国冷链技术装备推荐品牌、江苏省优秀民营科技企业、江苏省明星企业、南通市知名商标等,2018年更是入选由中国仓储和配送协会、中国畜牧业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水产业商会、中国果品流通协会、中国蔬菜流通协会向全国冷链行业联合推荐的冷链技术装备首批品牌供应商名单。如前所述,雪盾冷冻设备公司是在2001年6月25日成立,成立时雪盾冷冻设备公司的的企业名称就带有“雪盾”字样,雪盾冷冻设备公司的“雪盾"商标在1995年就已经申请注册并使用。与此同时,雪盾冷冻设备公司还多次参与起草、编写冷链行业的行业标准,并荣获了诸多行业内的荣誉、奖项,也就是说在2017年3月以前,雪盾冷冻设备公司的企业字号“雪盾”和“雪盾”商标在行业内即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作为同业经营者,并且是在2017年3月13日才注册成立的雪盾冷链装备公司对此不可能不知晓,但雪盾冷链装备公司利用雪盾冷冻设备公司没有在山东省内注册带“雪盾”字样公司的便利,擅自使用“雪盾”字样作为企业的字号,并在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使用“雪盾”字样,明显具有攀附雪盾冷冻设备公司知名度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会使相关公众误认雪盾冷链装备公司与雪盾冷冻设备公司有相关联系,甚至会认为雪盾冷链装备公司是雪盾冷冻设备公司在山东省内成立的子公司或关联方,且事实上已经给雪盾冷冻设备公司的许多客户造成了混淆。雪盾冷链装备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了对雪盾冷冻设备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雪盾冷链装备公司辩称,一、雪盾冷链装备公司虽名称中包含“雪盾”字样,但依法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雪盾冷冻设备公司为海门市行政审批局设立,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雪盾冷冻设备公司的名称仅在其登记主管机关的辖区范围内享有名称的专有使用权,字号不同于企业名称,并不享有专有使用权;雪盾冷冻设备公司与雪盾冷链装备公司的企业名称主管机关的辖区、所属行业完全不同;雪盾冷链装备公司经合法注册,依法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不存在擅自使用,不足以被相关公众所误认或混淆,因此雪盾冷链装备公司虽名称中包含“雪盾”字样,但依法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二、雪盾冷链装备公司将自己合法注册的企业字号作为自己的商标,依法不构成对雪盾冷冻设备公司的不正当竞争。雪盾冷冻设备公司的注册商标为六类商标,为图形加文字商标,适用范围限于六类商品,雪盾冷链装备公司的商标为文字商标,适用范围为七类商品,因此两个商标均经依法注册,商标形象、适用范围完全不同,不足以被相关公众所误认,更不会将雪盾冷链装备公司的商标和产品混淆为雪盾冷冻设备公司的商标和商品,雪盾冷链装备公司使用自己合法注册的企业字号作为自己的商标,依法不构成对雪盾冷冻设备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三、雪盾冷冻设备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雪盾冷链装备公司合法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没有侵害雪盾冷冻设备公司的合法权益,雪盾冷冻设备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字号在山东乃至全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也没有证据证明雪盾冷链装备公司擅自使用其字号,雪盾冷冻设备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应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雪盾冷冻设备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证据一、海门市雪盾冷冻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据二、改制批复;证据三、商标注册证第723775号商标。证明:1.雪盾冷冻设备公司系由海门市制冷设备配件厂(雪盾冷冻设备公司前身)改制而来,成立于2001年6月25日。2.“雪盾”图形+文字商标最早由雪盾冷冻设备公司前身于1995年1月7日注册取得,并于2002年转移至原告名下,注册类别与雪盾冷冻设备公司的主要产品一致。3.雪盾冷冻设备公司自成立以来就使用“雪盾”作为企业字号和产品品牌。第二组证据:证据四、产品销售合同。证明1.“雪盾”字号、商标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2.证明雪盾冷冻设备公司及其前身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至今,一直使用“雪盾”作为企业字号和自身产品的品牌。3.雪盾冷冻设备公司的客户涉足全国各地,部分产品出口至境外,且雪盾冷冻设备公司2017年之前在山东省境内就拥有大量客户,包括但不限于烟台、莱城、德州、临沂、济南等城市。4.雪盾冷冻设备公司合作客户包括诸多国内知名大型企业和国家战略机构,如双汇、伊利、国家储备肉库、解放军总装、总后试验库等。5.雪盾冷链装备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详见证据八)与雪盾冷冻设备公司的产品高度相同。第三组证据:证据五、雪盾冷冻设备公司参与编写的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证据六、雪盾冷冻设备公司获得的各项荣誉证明;证明2017年之前,雪盾冷冻设备公司在冷链行业内就具有极高的权威性、知名度和美誉度,并得到了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各相关行业协会的高度认可。第四组证据:证据七、雪盾冷链装备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据八、公证书(对雪盾冷链装备公司官方网站的公证)。证明1.雪盾冷链装备公司注册的企业名称,侵犯了雪盾冷冻设备公司的合法权益;2.雪盾冷链装备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及产品、所属行业与雪盾冷冻设备公司存在高度重合。3.雪盾冷链装备公司的行为已足以引人误认为雪盾冷链装备公司的产品就是雪盾冷冻设备公司的产品,或者雪盾冷链装备公司与雪盾冷冻设备公司存在特定联系,雪盾冷链装备公司的客户与雪盾冷冻设备公司客户存在重合,已严重侵害了雪盾冷冻设备公司的合法商业利益。第五组证据:证据九、票据一组。证明雪盾冷冻设备公司维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住宿费交通费、律师费等。

雪盾冷链装备公司质证认为,雪盾冷冻设备公司提交的第一组证据:证据一、营业执照,证据二、改制批复、证据三、雪盾冷冻设备公司注册商标。1.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2.对雪盾冷冻设备公司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该组证据证明雪盾冷冻设备公司为海门市行政审批局设立,根据法律规定雪盾冷冻设备公司的名称仅在其登记主管机关的辖区范围内享有名称的专有使用权,字号不同于企业名称,并不享有专有使用权;雪盾冷冻设备公司与雪盾冷链装备公司的企业名称主管机关的辖区、所属行业完全不同;雪盾冷链装备公司经合法注册,依法适用自己的企业名称,不存在擅自使用,因此雪盾冷链装备公司虽名称中包含“雪盾”字样,但依法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雪盾冷冻设备公司的注册商标为六类商标,为图形加文字商标,适用范围限于六类商品,雪盾冷链装备公司的商标为文字商标,适用范围为七类商品,因此两个商标均经依法注册,商标形象、适用范围完全不同,不足以被相关公众所误认。第二组证据:证据四、产品销售合同。1.系雪盾冷冻设备公司与相对人签署,雪盾冷链装备公司对此不清楚,对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对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2.雪盾冷冻设备公司作为一家经营数十年的企业,与部分客户进行合作是正常现象,否则雪盾冷冻设备公司不可能存在至今,但不能因原告有几份商业合同,就证明雪盾冷冻设备公司在全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并在全国范围内被相关公众所知悉,因此即使以上合同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雪盾冷冻设备公司的主张。第三组证据:证据五、雪盾冷冻设备公司参与编写的标准。1.真实性不予认可,不能证明雪盾冷冻设备公司参与了相关标准的编写。2.雪盾冷冻设备公司提交的标准多为业内标准、讨论稿,不是国家正式版的国家标准,不能证明雪盾冷冻设备公司在山东乃至全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3.即使参与了个别标准的编写,仅是金属大门一个产品,而且雪盾冷冻设备公司主营业务为铝合金外壳齿轮减速电机以及其他多种产品,雪盾冷链装备公司与雪盾冷冻设备公司不属于同一行业,经营范围与雪盾冷冻设备公司不同,雪盾冷链装备公司对此并不知晓,该证据与雪盾冷冻设备公司主张知名度、并被相关公众所知悉,没有关联性。第四组证据:证据七、工商登记材料;证据八、公证书。1.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2.对证据七证明内容及目的有异议,雪盾冷链装备公司企业名称经行政机关依法核准使用,并非擅自使用雪盾字样;在主管机关辖区、行业不同的情况下,雪盾冷链装备公司在主管机关核准的范围、行业内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主观上没有恶意,不构成对雪盾冷冻设备公司的不正当竞争。3.对证据八公证书证明的内容及目的有异议,雪盾冷链装备公司自己在网站上对自己企业进行的宣传,形式、内容、客户均不同,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发生误认,也不会发生混淆,依法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五组证据:证据九、雪盾冷冻设备公司的交通费、公证费、律师费。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鉴于雪盾冷链装备公司没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上费用为雪盾冷冻设备公司错误认识下采取错误行动支付的相关费用,该费用的支付与雪盾冷链装备公司无关,应由雪盾冷冻设备公司自行承担。

雪盾冷链装备公司为支持自己的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雪盾冷冻设备公司与雪盾冷链装备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雪盾冷冻设备公司企业名称注册机关是江苏省海门市行政审批局,所属行业为通用设备制造,主营产品为铝合金外壳齿轮减速电机,注册资金300万元;雪盾冷链装备公司的登记机关是山东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所属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注册资金1000万元。两个企业的名称均经行政机关依法核准,两个企业不在同一行政区域,不属于同一行业,因此依法分别在各自辖区内享有登记名称的专有使用权。两个企业的名称中,虽然限于汉字使用的局限性均包含“雪盾”字样,但从其登记的行政区域、所属行业均不足以使客户对两个企业进行区分,不足以导致公众对两个企业的名称产生误认或将两个企业混淆,因此雪盾冷链装备公司的企业名称依法不构成对雪盾冷冻设备公司名称权的侵犯。证据二、雪盾冷冻设备公司、雪盾冷链装备公司网站首页公司介绍。证明雪盾冷冻设备公司与雪盾冷链装备公司的企业历史、经营理念、经营范围、服务宗旨完全不同。雪盾冷链装备公司为了企业的发展,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推介,投入大量资金、人力进行产品的技术攻关和开发,为客户提供优良的产品和服务,使得公司得到了广大客户的认可,在山东市场有了较大的知名度。虽然无意中雪盾冷链装备公司注册的企业名称与雪盾冷冻设备公司的名称中均包含“雪盾”字样,但雪盾冷链装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做的宣传,雪盾冷链装备公司的经营成果都是雪盾冷链装备公司多年的付出取得的,雪盾冷链装备公司使用“雪盾”二字,不是搭雪盾冷冻设备公司的便车,没有攀附雪盾冷冻设备公司已有的企业声誉,也没有因此使雪盾冷冻设备公司失去客户或遭受损失。证据三、雪盾冷冻设备公司、雪盾冷链装备公司网站中公布的合作客户。证明因雪盾冷冻设备公司、雪盾冷链装备公司的所属行业不同,因此雪盾冷冻设备公司、雪盾冷链装备公司服务的客户不同,双方不是竞争关系,雪盾冷链装备公司使用雪盾的企业名称,并不是利用雪盾冷冻设备公司已有的影响力,以及客户可能将雪盾冷链装备公司误认为雪盾冷冻设备公司,在与雪盾冷冻设备公司的竞争中获得不当利益。证据四、雪盾冷冻设备公司、雪盾冷链装备公司的注册商标。证明雪盾冷链装备公司的商标经合法注册,雪盾冷链装备公司的商标与雪盾冷冻设备公司的商标完全不同,雪盾冷链装备公司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该产品完全不会被公众误认为原告的产品。证据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沪高民三(知)终字民事判决书。证明“张小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一案中,法院认定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张小泉没有主观恶意,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本案雪盾冷链装备公司与雪盾冷冻设备公司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不属于同一行业,雪盾冷链装备公司的发展是通过自身的付出实现的,使用名称中雪盾字样没有任何主观恶意,应当认定雪盾冷链装备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驳回雪盾冷冻设备公司的诉讼请求。证据六、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证明企业经合法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属同一行业,主观上没有恶意,字号相同,只要能够被相关公众所辨识,不足以发生误认,不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根据该案认定的事实和裁判结果,本案雪盾冷链装备公司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雪盾冷冻设备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一形式上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雪盾冷链装备公司提交的该份证据是通过第三方网站企查查进行的查询,对于该网站的公信力我们不予认可。其在网站上展示的雪盾冷冻设备公司主营产品为铝合金外壳齿轮减速电机与事实不符。雪盾冷冻设备公司与雪盾冷链装备公司主营产品及所属行业均相同,详见我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对证据二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三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雪盾冷冻设备公司、雪盾冷链装备公司所属的行业为同一行业,主要产品也存在雷同,其客户主要是冷链行业上下游的企业,因此双方就是竞争关系。对证据四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结合我方的证据可以看出雪盾冷链装备公司主营产品也是冷库保温门,该类产品其材料性质主要是金属,雪盾冷冻设备公司的注册商标其核准的范围是金属大门,雪盾冷链装备公司注册取得的商标主要是用于机器设备,但是其主营产品主要是金属的冷库保温门,其核准的适用范围在其公司的产品中占比很小。对证据五、证据六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两份证据与本案无关,不同的案件存在不同的情况,本案与上述两份判决和裁定所描述的情形完全不同。

本院认为,雪盾冷链装备公司对雪盾冷冻设备公司提交的第一组证据、第四组证据、第五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雪盾冷链装备公司对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雪盾冷链装备公司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本院不予确认。雪盾冷冻设备公司对雪盾冷链装备公司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五、证据六不属于证据范畴,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雪盾冷冻设备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25日,经营范围包含冷冻设备、特种门窗及配件、玻璃钢制品及配件、电子配件(制造、销售、安装);制冷设备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雪盾冷冻设备公司是由海门市制冷设备配件厂在1996年5月18日经余东镇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1995年1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海门县制冷设备配件厂核准注册第723775号“雪盾+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大门。注册有效期至2005年1月6日。2002年10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核准第723775号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海门市雪盾冷冻设备有限公司,受让人地址为:江苏省海门市余东镇新宇村。2004年8月25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723775号商标续展注册有限期自2005年1月7日至2015年1月6日。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723775号商标第6类续展注册至2025年1月6日。

2010年,雪盾冷冻设备公司受邀参与制定“冷藏库门”行业标准,该标准已通过,国家商务部于2010年67号公告。受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邀请参与制定“特种门窗”行业标准编制。2016年2月,参与制定中国工程建设协会发布的《冷库门工程技术规范(讨论稿)》。2016年9月,参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冷库施工及验收规范国家标准(征求意见初稿)》。雪盾冷冻设备公司经营期间荣获2011-2012年度中国冷链产业“金链奖”十佳仓储技术装备服务商、食品全产业链优秀冷链装备企业、中国食品冷链物流技术示范基地、中国冷链技术装备领军人物、中国制冷学会优秀单位会员、2015年度中国冷链产业技术装备“金鼎奖”金牌服务商、“金鼎奖”2016中国食品冷链产业技术装备最佳用户口碑奖、“金鼎奖”2017中国仓储冷链技术装备标杆企业、中国冷链物流技术装备诚信10强企业、中国冷链技术装备推荐品牌、江苏省优秀民营科技企业、江苏省明星企业、南通市知名商标等。2018年入选由中国仓储和配送协会、中国畜牧业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水产业商会、中国果品流通协会、中国蔬菜流通协会向全国冷链行业联合推荐的冷链技术装备首批品牌供应商。雪盾冷冻设备公司在冷链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020年3月30日,雪盾冷冻设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到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雪盾冷冻设备公司代理人称面临不正当竞争,申请对雪盾冷冻设备公司及雪盾冷链装备公司网页中的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当日下午,公证员杜某、王某以及雪盾冷冻设备公司代理人来到江苏省南京市,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雪盾冷冻设备公司的网站产品中心网页产品分类中载明的产品包括各式电动(手动)冷库门、冷藏门产品。雪盾冷链装备公司在其网站首页上载明其为二十年专业冷库门生产厂商,各类型冷库门定制供应商,专注于冷库工程、冷库设计的企业。产品展示网页中载明生产的产品包括各式电动(手动)冷库门、冷藏门产品。雪盾冷冻设备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3060元,律师代理费20000元。

另查明,雪盾冷链装备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13日,经营范围包含整体冷库工程设计及施工;制冷设备、冷链保温维护系统、通风空调、环保设备、食品加工及输送设备、速冻设备、厨房设备、不锈钢制品及其配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五金电器、金属材料的销售;备案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1.雪盾冷链装备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雪盾冷冻设备公司的不正当竞争。2.雪盾冷链装备公司是否应该赔偿雪盾冷冻设备公司的损失及合理支出。

关于焦点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本案中,雪盾冷冻设备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25日,系由海门市制冷设备配件厂改制而来,并受让了第723775号商标,一直生产和销售相关产品,在2017年3月13日雪盾冷链装备公司成立时,“雪盾”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雪盾冷链装备公司将与他人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中相同的“雪盾”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经营范围及生产的产品与雪盾冷冻设备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雪盾冷链装备公司与雪盾冷冻设备公司具有特定联系,对于雪盾冷链装备公司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误认为雪盾冷冻设备公司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市场混淆,侵害了雪盾冷冻设备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雪盾冷链装备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雪盾冷冻设备公司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雪盾冷冻设备公司主张雪盾冷链装备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雪盾”文字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雪盾冷链装备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含有“雪盾”文字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雪盾冷链装备公司主张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雪盾冷冻设备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雪盾冷链装备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依法酌定赔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鉴于雪盾冷冻设备公司的商标价值、雪盾冷链装备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手段、规模、情节,雪盾冷冻设备公司为制止雪盾冷链装备公司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综合因素,酌情确定雪盾冷链装备公司赔偿雪盾冷冻设备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30万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雪盾冷链装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血盾”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雪盾”文字;

二、被告山东雪盾冷链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海门市雪盾冷冻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30万元;

三、驳回海门市雪盾冷冻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00元,由原告海门市雪盾冷冻设备有限公司负担9360元,被告山东雪盾冷链装备有限公司负担218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忠民

审 判 员  王 杰

人民陪审员  杨爱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 助理  李 阳

书 记 员  高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