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雪盾冷冻设备有限公司

南通市海门某某冷冻设备有限公司、恒浦(大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4执1604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海门**冷冻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967935,住所地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姜卫柽。
委托代理人:何培松,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恒浦(大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782499271D,地址辽宁省大连。
法定代表人:张勇。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海门**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恒浦(大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生效的(2020)苏0684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书。现在执行过程中,2022年7月25日,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的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的2年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建雷
审 判 员 顾洪健
审 判 员 王卫国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高 鹏
书 记 员 陆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