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宇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14588号
原告:***,男,196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刘华然,男,196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
被告:北京鑫宇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大村村委会院内5号。
法定代表人:许连宝,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民,职位不详。
原告***与被告刘华然、被告北京鑫宇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霍志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龙可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