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川西卉森园林有限公司

***、***、袁晓与成都川西西卉园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07民初870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袁晓。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成都川西卉森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楷。
原告***、***、***被告成都川西西卉园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袁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袁成宗因工死亡赔偿费用共计人民币649133.00元;2、判决被告二对***因工死亡赔偿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的近亲属***到被告一承包的绿化工程项目上班,但是被告一擅自将承包的项目劳务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因此根据四川省高院的相关指导意见,被告一应当承担***工亡赔偿费用,被告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死者与被告之间系劳务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之规定,原告的基于此次事故伤害得以主张的请求存在竞合,因雇主承担责任系替代责任,在原告已或侵权赔偿后,依据上述规定不得再请求雇主承担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袁晓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