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区云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与张家港保税区云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2民初717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葛国柱,张家港市杨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家港保税区云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金税大厦409A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庆修与被告张家港保税区云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庆修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家港保税区云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