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02民初4856号
原告:广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前栋)西边第5层。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枞、蓝翠波,分别系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1。
原告广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向原告广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缴款通知书》,书面通知原告广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广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收到上述通知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20年5月11日,原告广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传票传唤后亦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顺喜
审 判 员 苏绿琴
人民陪审员 张小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张嘉美
书 记 员 邓旨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