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绿力园林景观材料有限公司

黄山美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黄山市绿力园林景观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0民终3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市绿力园林景观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经济开发区翰林路17号7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磊,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山美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经济开发区霞高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绿力园林景观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山美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的(2015)屯民二初字第00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山市绿力园林景观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绿力园林景观材料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山市绿力园林景观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171元,减半收取2085.50元,由上诉人***绿力园林景观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狄志国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虹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