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盛韵生态环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盛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91民初3849号
原告:苏州盛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54633955M,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湖畔天城花园16幢2103室。
法定代表人:赵仁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子。
被告:***,女,194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盛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盛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盛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盛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4元,由原告苏州盛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