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2529民初533号
原告:正镶白旗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正镶白旗明安图镇南木汗花园,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镶白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正镶白旗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正镶白旗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正镶白旗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镶白旗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1.07元,由原告正镶白旗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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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