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内2529民初253号,
原告:**1,现住福建省闽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某,福建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福建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某,正镶白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1与被告正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1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某、张某,被告正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提供自2010年4月1日起至今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2、判令被告提供自2010年4月1日起至今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原告查阅。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正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自2010年4月1日起,原告为被告的股东,实缴出资额为400万元,占股权20%。为了解公司资产及实际经营状况,更好的对公司事务参与和监督,以便维护股东权益,于2018年12月3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申请书》,申请被告提供自2010年4月1日起至今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提供自2010年4月1日起至今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原告查阅。2019年1月3日被告收到申请后未向原告回复,也未让原告查阅复印原告所申请查阅复印的资料。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原告有权查阅、复印被告相关资料,被告未让原告查阅复印已经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决。,
被告正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某在庭审中答辩称:1、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于原告第一个诉求,今天也可以查阅,我们同意。2、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二,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原告应说明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若应当查阅的我们允许查阅,但我们认为不正当的可以拒绝查阅,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答复,但是我们没有收到申请。公司工作人员若收到了原告的申请,会按法定的程序进行答复。,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正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成立于2007年1月4日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股东分别为陈好乐、**2、江耀民及原告**1,其中原告**1出资4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原告**1于2018年12月30日以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正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申请书》,查阅、复制如下文件及资料:“1、提供自2010年4月1日起至今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申请人查阅、复制。2、提供自2010年4月1日起至今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申请人查阅。”。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单上寄件人是原告**1,收件人是被告正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该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于2019年1月3日妥投,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查询单上显示的签收人是:他人收。被告正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庭审中称未收到该申请,故被告正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供相应资料供原告查阅。,
上述事实,由《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企业档案登记资料》、《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申请书》、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单、EMS全球邮政特快查询单、邮件全程跟踪查询单、原告及被告代理人陈述等在卷证据证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本案中,原告**1作为被告正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享有上述股东权利。对于原告的第一项诉求,被告代理人同意原告查阅及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但对于原告第二项查阅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的诉求,被告代理人在庭审中提交(2018)内2529民初29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称原告**1作为其他公司代理人起诉被告,公司账目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股东有不当目的的可以拒绝查询。本院经审查认为,其他公司起诉被告,原告作为该公司代理人参加诉讼,但该民事裁定书是撤诉裁定,该案件已经撤诉结案。这不能够说明原告有不正当目的,损害被告正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利益。因此,被告不能据此拒绝原告查阅相应会计账簿。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正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1提供被告正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0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10日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1查阅、复制。,
二、被告正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1提供被告正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0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10日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原告**1查阅。,
案件受理费,简易程序结案减半收取为50元,由被告正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友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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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张雯婷,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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