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2529执270号
申请执行人正镶白旗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达日汗扎布,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
申请执行人正镶白旗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达日汗扎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正镶白旗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的(2017)内2529民初26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执行,责令被执行人达日汗扎布履行法律义务,因被执行人达日汗扎布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达日汗扎布名下财产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达日汗扎布在正镶白旗有稳定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年9月开始,从被执行人达日汗扎布的工资中每月扣留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共计扣留人民币伍仟零柒拾伍元(5075元),扣完为止。
其中扣留款项为:申请执行标的5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2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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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张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