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隆科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宿州北排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422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4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申请人:宿州北排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宿蒙路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办公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MA2NMYK6D。
法定代表人:刘启诚,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宿松路1188号中铁科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01B98D。
法定代表人:王长贵,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隆科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408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7693993801。
法定代表人:黄满虎,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德尔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习友路1973号恒大华府19幢2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CXDH9B。
法定代表人:王九凯,董事长。
被申请人:洪兴,男,汉族,1971年4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靖江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宿州北排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隆科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德尔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洪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宿州北排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隆科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德尔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洪兴名下金融机构的存款124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用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131B30467202100007277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宿州北排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隆科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德尔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洪兴名下在金额机构的存款124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