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隆科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北京隆科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8民初1057号

原告:***,女,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被告:北京隆科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4086室。

法定代表人:黄满虎,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隆科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德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