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02民初2556号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网新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网新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2020年4月24日,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