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民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青海民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甘肃百年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4民初108号
原告:青海民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王启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守忠,青海立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有志,青海立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百年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范家坪125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青海民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百年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青海民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民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原告青海民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晶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