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民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民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3民初14550号
原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谢坑村金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罗爱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毓春,广东乐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晶,广东乐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青海民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青海省西宁市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王启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青海民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愿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青海民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快意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71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1430元,本院退回715元。
审判员  杨丽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秀萍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