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磁光设备安检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许威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128民初3954号
原告: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陈宝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雪莲,该公司员工。
被告:许威,男,199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绳旺,平潭综合实验区麒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仪征市磁光设备安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真州镇先进村规化区。
法定代表人:朱慈光。
原告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工业华兴公司)与被告许威、第三人仪征市磁光设备安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征磁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核工业华兴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祝雪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威、第三人仪征磁光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核工业华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核工业华兴公司不承担支付许威18676元的连带责任;2.诉讼费用由许威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3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许威与被申请人仪征磁光公司、核工业华兴公司、第三人李付军拖欠工资一案作出岚劳人仲决字[2018]26号裁决书,裁决仪征磁光公司支付许威工资18676元,并由核工业华兴公司对清偿拖欠许威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裁决书查明的事实无误,但裁决核工业华兴公司对清偿拖欠许威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核工业华兴公司在承接正荣山田正泰(平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正荣·悦湖湾房屋建筑总承包工程后,于2017年5月25日与具有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劳务分包资质的仪征磁光公司签订《平潭正荣·悦湖湾房屋建筑总承包工程水电安装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将工程分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仪征磁光公司,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故核工业华兴公司并无违法分包情形,平潭综合实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裁决核工业华兴公司对清偿拖欠许威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显属法律适用错误。
许威书面答辩,平潭综合实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裁决正确,但至今仪征磁光公司、核工业华兴公司均未向答辩人支付工资。
仪征磁光公司未作陈述。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具体情况予以分析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5月25日,核工业华兴公司与具有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劳务分包资质的仪征磁光公司签订《平潭正荣·悦湖湾房屋建筑总承包工程水电安装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核工业公司将其从正荣山田正泰(平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包的平潭正荣·悦湖湾房屋建筑总承包工程总包合同范围内的水电安装工程及相应预留预埋劳务分包给仪征磁光公司,承保方式为包人工、包机具、包辅助材料,仪征磁光公司委派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李付军等内容。2018年,该工程发生农民工讨要工资情况,并由平潭综合实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平潭综合实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岚劳人仲决字[2018]26号裁决书,查明:核工业华兴公司承建正荣山田正泰(平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正荣·悦湖湾房屋建筑总承包工程。2017年5月25日,核工业华兴公司将该工程水电安装施工劳务分包予仪征市磁光公司,李付军为仪征磁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2017年8月,许威由孔德胜介绍(孔德胜由孔维秋介绍,孔维秋为仪征磁光公司雇请的工地现场负责人)到仪征磁光公司正荣悦湖湾房屋建筑工地从事水电安装工作,并与孔德胜约定工资每日280元。平潭综合实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仪征磁光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的个人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为由裁决仪征磁光公司支付许威工资18676元;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裁决核工业华兴公司对清偿拖欠许威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核工业华兴公司收到该裁决书后不服,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核工业华兴公司是否将承包的平潭正荣·悦湖湾房屋建筑总承包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应对支付许威18676元工资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首先,核工业华兴公司在承接正荣·悦湖湾房屋建筑总承包工程后将水电安装施工劳务分包给仪征磁光公司,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属劳务分包,有别于将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由第三人施工完成的转包和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某一部分施工项目交由第三人施工建设且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所列的四种行为的违法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为法律所禁止,劳务分包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本案中,核工业公司提交的资质证书证明仪征磁光公司具有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劳务分包不分等级的资质,原被告及第三人对此均无异议,劳务分包合同合法有效,核工业华兴公司并未劳务分包给不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平潭综合实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裁决核工业华兴公司对清偿拖欠许威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核工业华兴公司诉请无须对支付许威18676元工资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无须对支付许威18676元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许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航光
人民陪审员  任文莹
人民陪审员  俞美华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林海泽
书 记 员  丁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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