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民特116号
申请人:仪征市磁光设备安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真州镇先进村规划区。
法定代表人:朱慈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9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原仲裁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79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申请人仪征市磁光设备安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仪征市磁光设备安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仪征市磁光设备安检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撤回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仪征市磁光设备安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仪征市磁光设备安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杰
审判员***
审判员张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奇
书记员林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