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7民初7712-7725号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20-7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
委托代理人:**,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汉斯顿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大工业区青松路56号友利通科技工业厂区A栋101、102、103、201、202、203、301、302、303、401、501、601。
法定代表人:詹辉肆。
委托代理人:查修平,广东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汉斯顿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十四案的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汉斯顿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十四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7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350元。
审判长曾友林
审判员林洋
人民陪审员闵素本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速录员曾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