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汉斯顿净水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22民初1005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
原告***,女,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之妻。
被告**,女,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
被告深圳市汉斯顿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青松西路56号友利通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闻俊伟。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汉斯顿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6日以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汉斯顿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汉斯顿净水设备有限公司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汉斯顿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5元,减半后收取4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罗 武
人民陪审员  袁校华
人民陪审员  蔡汉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唐娟娟
代理书记员  邓辰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