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粤0310民初5228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6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涛,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汉斯顿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坪山区大工业区青松路56号友利通科技工业厂区A栋101、102、103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5738168A。
法定代表人:闻俊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强,北京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合同纠纷。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汉斯顿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之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被告达成和解。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5月20日解除双方签订的《2019年汉斯顿净水器区域总代理协议》;
二、原告已将其所有的“汉斯顿”牌净水器全部退还给被告,双方经过现场清点,被告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支付“汉斯顿”牌净水器回收款68,864元(人民币,下同)和经济补偿款30,000元,共计98,864元;
三、原告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被告的产品价格信息,也不做出任何损害被告声誉和形象的行为;
四、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原、被告双方对该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2,3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邱艳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浩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