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土大地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廊坊市恒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土大地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初3225号
原告:廊坊市恒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紫金城商住楼1-3-7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泽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土大地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青园街255号。
法定代表人:齐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永清县贾八里庄村北朱村南。
法定代表人:赵鸿靖,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廊坊市恒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土大地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廊坊市恒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廊坊市恒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洪明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王海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世宗
书 记 员 安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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