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土大地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霸州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土大地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辖终7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霸州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开发区泰山路东侧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李存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土大地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青园街255号。
法定代表人:齐建伟,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霸州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土大地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22)冀1081民初42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霸州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关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以及《关于对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关诉讼、执行案件集中管辖期限延长的通知》,应当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霸州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22)冀1081民初4212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上诉人即原审被告霸州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系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
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属于集中管辖案件,应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22)冀1081民初421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洪明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王海英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董聚强
书 记 员 张宇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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