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土大地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廊坊曲寨水泥有限公司、廊坊市泽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初2224号
原告:廊坊曲寨水泥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里澜城镇里澜城村。
法定代表人:胡云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艳群,河北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泽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和平村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洪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土大地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青园街255号。
法定代表人:齐建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贾八里庄村北、朱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李存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廊坊曲寨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廊坊市泽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土大地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于2021年11月17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处理。原告廊坊曲寨水泥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案涉票据双方尚无纠纷为由,于2022年9月6日向我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曲寨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
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曲寨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9元,由廊坊曲寨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洪明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王海英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世宗
书 记 员 安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