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422民初174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9月12日出生,农民,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代理人***德,寿县寿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寿县寿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六安东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NP8587W。负责人;高鹏。住址: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312国道以北东七路以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六安东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5元,减半收取9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余晴雪